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硕士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本科生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制订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培养单位开展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审定“三助一辅”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一辅”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受聘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从事“三助一辅”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申报。硕士研究生不得因担任“三助一辅”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人员聘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服务意识强的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取消其“三助一辅”资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研:指硕士研究生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研究、调查研究、专业设计等工作。
第九条 助教:指硕士研究生承担与本专业相关本科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主持课堂讨论、指导实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 助管:指硕士研究生承担学校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实验室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指硕士研究生兼任本专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处统筹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分别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研岗位。
第十四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等根据本科教学工作需要确定助教名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助教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助管岗位设置依据《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3〕49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由学生处及各学院等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需要确定辅导员助理名额,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岗位每节课20元,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2学时,不超过4学时。助教岗位津贴从设岗课程主讲教师科研经费或业务费中支付。
助研津贴标准:人文社科类专业不低于200元/生·月,理工医科类专业不低于300/生·月,具体标准由聘用导师确定,并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
助管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3〕49号)执行。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津贴标准不低于300/生·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发放月数。
第十八条 岗位工作时长
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工作时长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定期进行。
第二十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本人承担的科研具体工作量及成果产出情况等,由导师和项目课题组考核。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院的意见。
助管岗位考核依据《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3〕49号)执行。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考核由学生处根据硕士研究生实际表现予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期,并报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酌减发放其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岗位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